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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园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园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施工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是指在校园内实施的土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修缮维护、装修改造等施工活动。

第三条 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园秩序、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管理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作业规程,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工伤事故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四条 施工单位进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园施工,应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施工单位持以下资料按照第六条规定办理施工备案手续:

1.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

2. 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

3. 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施工现场负责人、施工现场安全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4. 进场施工人员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籍贯、联系方式等)及身份证复印件;

5. 施工范围,施工时间,施工期间主要安全、文明保障措施的说明书;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施工,应同时提供消防设施改造方案。

6.动用明火(包括电、气焊、切割等)需携带身份证、特种作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保卫处消防科办理《动火证》;

7. 涉及用电或线路改造,需到后勤与基建处办理相关手续;

8.有限空间作业,需符合国家及北京市安监有关规定;

9. 改变原建筑规划用途的工程(扩建、改建等)须在开工前由施工管理部门呈报政府住建部门审批,未经住建部门批准的工程不得动工,批准后持相关函件(含现场平面图)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六条 手续办理步骤

第一步:施工单位到保卫处签订《对外经贸大学校园施工治安保卫协议书》(一式两份)、《对外经贸大学校内施工消防安全责任书》(一式两份),(施工方、保卫处签字盖章,一份由施工方留存,一份由保卫处备存,并提供校内施工二级部门联络人)。保卫处对施工场地、施工范围进行核实,并对校内施工进行安全提醒。

第二步:施工单位持《对外经贸大学校园施工治安保卫协议书》、《对外经贸大学校园消防安全责任书》到保卫处交通科办理人员、车辆进出校园手续,指定施工车辆行驶路线、重载车辆入校时间。

第三步:施工单位持《对外经贸大学校园施工治安保卫协议书》、《对外经贸大学校园消防安全责任书》到学校后勤基建处办理施工用水、用电手续。后勤基建处确定施工用水、用电接出点,并向施工单位明确涉及水电安全施工的具体要求和做法。

第四步:施工人员进场前,由施工二级单位负责报备人员进出信息,并报保卫处备案。施工期间,如有人员调整,及时向保卫处报备。

第七条 施工单位须严格履行《对外经贸大学校园施工治安保卫协议书》、《对外经贸大学校园消防安全责任书》承诺事项。

第八条 施工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后,须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保卫处定期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遵守校园施工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导施工单位整改。

第九条 较小范围的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阻燃材料,在确保建筑安全的前提下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前必须到保卫处办理相应的手续并通知本建筑的管理单位,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消防设施、监控设施严禁私拆、私改,必须由专业消防公司对施工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进行保护,所产生的费用由装修部门负担。由于装修导致的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或失效,装修部门主要领导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施工单位遇到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卫处。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6-06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