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秩序,为了使广大师生员工有一个安全、良好的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教委关于《高等院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种人员凭学校有效证件出入校门。
(1)本校师生员工(含外国专家、留学生)凭校徽或工作证、学生证进出入校门;
(2)进修生、培训生及临时工凭保卫处核发的临时出入证或加盖保卫处印章的进修证进出入校门;
(3)教工的家属凭家属证进出入校门;
(4)到校来访的校外人员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校门;
(5)国内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凭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须经校宣传部批准后方可进入校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新闻记者必须持有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公室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前与外事处和宣传部联系,经准许后方可进校采访;
第三条 携带物品进出入校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携带公物出校门必须有处级单位证明,经值勤门卫检验后放行;
(2)携带贵重私人物品出校门,凭本人有效证件经登记检验后放行;
(3)外单位人员携贵重物品进入学校需提前登记,出校时经门卫值勤人员核实后放行;
第四条 车辆进出入校门规定:
(1)自行车进出入校门时,骑车人必须下车,对可疑车辆门卫有权检查、盘问及将车扣留,待保卫处治安办公室来人处理;
(2)学校公有机动车凭内部车证、校外机动车及本校职工私车凭保卫处核发的车证进入校园;
(3)机动车进出校门必须减速。门卫有权对车上装载的物品进行检查、盘问,可暂扣装有可疑物品的车辆待车主单位和保卫处来人处理;
(4)临时来校办事、进修人员的车辆进入校门必须遵守校园内机动车辆进出入大门及停放的管理规定;
(5)进入学校的车辆必须停在已划线的停车车位中,如车位已满,应停在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地方;
(6)校门外及两侧20米禁止停放机动车(划有公共停车车位的除外);
第五条 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高校校门所临街道距校门50米之内禁止摆摊。
第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人员,门卫执勤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给予罚款和通报其单位领导,要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违反本规定,不听劝阻,妨碍门卫执勤人员工作,扰乱校门管理秩序,辱骂、殴打门卫执勤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对门卫的要求
(1)门卫执勤人员必须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门卫各项管理制度;
(2)门卫执勤人员必须态度和蔼,礼貌待人,仪表端正,衣帽整齐;
(3)门卫执勤人员上岗时不准吸烟,不准与闲杂人员聊天,不准看书、看报;
(4)门卫执勤人员不准使用电话聊天;
(5)门卫执勤人员要使用规范用语和标准手式;
(6)门卫执勤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权刁难人,或以粗暴方式对待师生及来访人员,否则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