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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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的处罚规定
        为了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公私财物的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本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行政处分,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其中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门卫管理制度不听门卫劝阻,强行进入或驾车闯入校园,或谩骂、殴打门卫者。
(二)非经保卫部门同意,小商贩擅自进入校园摆摊,或串楼(办公室或宿舍)推销产品者。
(三)通过非正常途径进入校园,溜串办公、教学和居住场所,形迹可疑者。
(四)擅自在校园内焚烧垃圾、树叶、杂物者。销毁纸张文件不在指定地点或虽在指定地点但无人负责看管,造成火险隐患者。
(五)学生或教工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在校园组织舞会或大型文体活动者。
(六)在校园内未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者。
(七)应聘来本校工作的临时工、施工队,进校后一周内不报临时户口或不办理临时出入证件者。
(八)非电工人员在工作、居住场所私自接拉电线、安装使用违章电器(包括电加热器具)设备者。
(九)在校内骑自行车带人或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不听劝阻者。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大过及开除学籍的行政处分,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其中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
(一)在校园内吵闹、谩骂他人、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进行流氓活动者。
(二)在课堂、实验室、办公室、集体宿舍、会场、体育场、浴室、班车、娱乐场所等处扰乱公共秩序者。
(三)在校园内酗酒滋事、扔酒瓶、杂物、狂喊乱叫者。
(四)在校园内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收看反动淫秽书刊、图片、音像制品或其他反动淫秽物品者;有卖淫嫖娼行为者。
(五)在宿舍、办公楼、教学楼或校园内其他场所进行赌博者。
(六)在宿舍、办公楼、教学楼或校园内其他场所非法留宿外来人员者,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
(七)制造、隐藏武器、弹药、凶器者。
第三条  有下列损坏公共财物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对其中情节严重者,送交办公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
(一)损坏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语言听力室、体育场所的教学设施或者损坏工作、学习、居住、生活娱乐场所的桌椅、床具、门窗、玻璃、乐器、图书、音像设备、水电暖设施、照明设施等国家财产者。
(二)破坏、污损校园内建筑物者。
(三)偷窃、抄拿、侵占、冒领公私财物者。
(四)损坏私人财物者。
(五)私自挪用、损坏电源、电气设备者。
(六)私自挪用、损坏消防栓、灭火器及其他消防器材、设备者。
(七)践踏校内草坪,损坏花卉、树木者。
第四条  以上各种处罚,由校安委会办公室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进行裁决和执行。各单位发现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的人和事,要迅速报告校安委会办公室(保卫处)或有关职能部门。校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职能部门在调查处理案件过程中,有关单位要主动协同配合,所罚款额如数上交校财务处。
第五条  非本校人员违反本校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按本规定中罚款办法实施。
第六条  对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的学生,按本办法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或有关治安管理规定实施处罚和处分。本条例如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不一致,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于200591日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作者:  来源:保卫处  发布日期:2014-10-05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