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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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校园的正常治安秩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立良好的校风校纪,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现根据国家教委[1990]13号令《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是指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对校园、道路、园林、教学区、生活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进行的治安、秩序、防火、防盗、交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有效证件。社会闲杂人员不准进入校园;来访会客者需到门卫室办理会客登记手续。门卫人员对进入校门的人员、车辆以及所携带(运载)的物品,有权查询或限制出入。
    第四条   未经学校保卫部门允许,校外各种车辆不得进入或穿行校园。自行车进校要放到车棚或指定的停车地点,不准在教学楼、办公楼、宿舍楼等非存放场所随意停放。
    第五条   校园内禁止非法游行;非法集会;禁止在非广告栏处张贴大小字报;禁止传播反动、淫秽出版物以及音像制品;禁止私设广播站;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校园内非法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条   告示、启示、通知、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需经学校宣传、保卫部门批准。未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任何人均不得擅自在校内组织报告会、演讲会等活动。
    第七条   校内举办的各种赛事、舞会以及其他文体活动,一律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大型活动需要报保卫处审批,主办活动的单位要指定专人维持秩序;严格遵守规定时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邀请校外人员参加。各单位在校内举办的各种进修班、培训班、补习班、文凭和证书班等办班活动,必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等手续。
    第八条   师生员工(包括临时工、季节工)及亲友一律不准在校内办公室、教学楼内留宿过夜。特殊情况须事先向保卫部门申请,经批准登记后方可留宿。留宿人员离校时,需到保卫部门注销登记。学校集体宿舍和学生宿舍严禁私自留宿客人,严禁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
    第九条   学生在校内不准喝白酒、摔砸酒瓶、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或从事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其他活动。严禁学生打麻将或从事赌博活动。
    第十条   晚间熄灯后,禁止在校园内一切场所大声喧哗、唱歌、跳舞、弹奏乐器、播放音乐、打球、下棋、打扑克、滑旱冰或从事其他妨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十一条  进入校园的一切人员,都要讲文明、讲礼貌、遵守校规校纪,自觉维护教学、生活秩序和治安秩序。男女同学交往,举止要文雅,行为要端正,不准有勾肩搭背等粗俗行为。
第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所有人员,都要爱护各种建筑物、教学设备和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维护公共卫生。严禁攀折花木,践踏草坪,或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渣土、焚烧纸张、丢弃废弃物品。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人员在校内从事无照经营活动;未经允许禁止在任何场所张贴商业性广告;经保卫处批准临时设立的服务性经营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和指定地点经营。对违反规定者,学校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或离开校园。未经学校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准在校园进行经商活动。
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内搭建临时建筑物,严禁带宠物进入校园。
第十五条  全体师生员工(包括外专外教、外国留学生及临时来校工作、学习、居住、来访等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和维护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者,学校将按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处罚办法》进行处理。教职工的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在校园内肇事要同时追究肇事者以及家长的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于2005911日修订,并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4-10-05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