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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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
保障学校资产安全和广大师生员工人身、财产不受侵犯,根据《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和有关法规、法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校所有部门、广大师生员工和在本校临时工作人员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全校师生员工共同的任务,全校党、政、工、团、及各院、部、处等部门必须齐抓共管,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制、教育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  本校综合治理方针: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校治安综合治理目的:协调、推动各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为学校创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环境,确保学校能够培养出更多高水平、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第六条  本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校党委直接领导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积极参与。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任主任,各处级单位的主要领导任委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其日常工作由保卫处负责协调。
    第八条  各处级单位均应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并由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职责与任务:
         ()宣传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贯彻执行属地政府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决定和部署,根据学校和本地区社会治安情况做出相应的安排并督促实施;
 ()指导、协调、推动校内各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
()学校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权”的规定,凡未达到本校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目标的,不得评为年度精神文明单位,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有渎职、失职行为的,不准晋级、晋升;
()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校内各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验,决定表彰、批评事项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奖惩建议。
保卫处  是学校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担负着重要职责和任务。日常工作中要通过加强侦查破案,打击校园刑事犯罪活动和各种违法行为;加强校园内人口(包括外来人口)治安管理;加强易燃易爆、剧毒、违禁物品的管理,堵塞不安全漏洞,消除隐患;加强消防、交通管理,努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交通事故,维护公共安全;加强安全防范和技术防范措施,加强对内部保卫机构、治保会基层组织检查指导,做好基层“创安”工作;抓好由学生参加的群众治安服务队的群防群治工作;努力做好法制、消防、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等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同公、检、法部门紧密配合做到互通情报,协同工作,共同维护学校校园的安全。
组织部  负责抓好基层党支部建设,整顿不起作用的基层党组织,使之发挥战斗堡垒作用。通过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带动和促进基层组织建设以及各种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加强各级党组织对所在部门贯彻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政策、规定、决定情况和执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为全面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提供组织保证。
宣传部  做好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舆论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和学校创安的宣传活动,倡导“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劳动者;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宣传和表彰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先进典型,创造扶正怯邪,惩恶扬善的社会舆论环境,消除各种诱发违纪犯罪的文化垃圾,努力为广大学生和教工提供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精神食粮。
学生工作部  要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法制、道德、纪律宣传教育,加强对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和管理,积极组织学生参预校园及周边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创建“文明校园”上下功夫。要对学生加强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以及理想、道德、纪律和民主法制教育。做好学生会等学生群众组织工作,掌握社团情况;支持学生宿舍评优和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学生参加治安管理服务队的勤工俭学活动。
并针对大学生特点开展理想、道德和纪律教育,重视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大学生的自身素质;树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战线上的先进典型,组织学生开展学习先进人物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科技体育活动,充实大学生的精神生活。
财务处  根据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需要,对有关部门所需的经费给予财力上的支持和保障,并做好财务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工会  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做好职工内部矛盾的疏导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配合保卫部门,组织群防群治队伍,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和社会秩序,动员职工积极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人事处  会同有关部门把治安责任纳入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与职务任免、工资级别升降挂钩,配合校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做好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奖励与惩处工作。做好对待岗职工的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服务工作。
后勤系统有关部门  后勤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认真贯彻为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和广大师生员工生活服务的宗旨,努力做好全体后勤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使后勤各项服务工作健康发展,为学校教学、科研、生活和广大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要努力提高全员素质,努力做好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使各部门安全责任制落到实处;在学校整体建设规划中,将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纳入设计建设,使之与治安管理结合起来,减少违法犯罪空隙;对消防设施、治安用房、周边岗亭、校内机动车停放等给予大力的支持;做好来校施工队、外单位来校施工人员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质量,竣工后按国家施工标准组织有保卫部门参加的验收。
各处级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单位和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部署,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依据国家、北京市和学校的法规和规定,对单位人员进行防火、防盗、防交通事故、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最大限度的提高全体人员的防范意识,做好本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
()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治安、消防、综合治理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和各项管理措施,维护内部安全;
()调解本单位内部或与本单位有关的民事纠纷,化解矛盾,确保学校的稳定。
()做好常住人口和外地来京、临时来校务工人员日常管理及向相关部门进行暂住户口申报工作;
()及时向学校与有关部门反映本单位内部治安情况及师生对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九章  认真贯彻市政府22号令精神,逐级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各单位应认真贯彻市政府颁发的以及我校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制定的治安防范、治安保卫责任制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等规定,将其纳入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中,并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任务、职责,建立综合治理目标。
    第十条  保卫处在协助公安机关办案或在日常治安巡视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应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改进建议,有关单位对上述建议应认真研究,改进工作,并将改进后的情况汇报保卫处。
    第十一条  各处级单位应努力加强本单位治安保卫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动员组织广大师生员工维护校园治安和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治保会应严格依法、照章办事,保护师生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保卫处应加强对校卫队的领导和对各单位治保会的指导,发挥其在治安防范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加强科技防范。学校制定校园发展规划时要考虑增加公共场所、重点部位的治安防范设施的现代科技含量。
 
第四章  治安管理与政治思想教育
    第十四条  保卫处应与现代技术中心、图书馆、学生工作部、团委、体育部、后勤等部门紧密配合,加强对学生活动中心、视听中心、书店和师生就餐及大型文体活动场所的管理,完善管理制度,查处扰乱校园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维护校园治安。
    第十五条  保卫处应加强对校内废品回收、印刷、复印等行业的治安管理,努力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认真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遵纪守法和道德教育;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各种措施,积极疏导矛盾,调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系统应加强对青年学生的思想、道德、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特别要积极与受到校纪处分和试读学生家长配合,做好对他们的帮助、教育工作。
 
第五章  查处违章违纪  打击违法犯罪
    第十八条  保卫处应根据其职责,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全校性的治安、消防、交通安全及维护学校稳定等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报学校领导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保卫处应根据其职责,及时制止、处理各种危害校园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及违纪行为;对于严重危害校园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保卫处应主动与公安机关配合,加强侦查、破案工作,提高发现、查获犯罪分子的能力;组织以各部门治保委员为骨干的多种力量,参加治安巡视,依有关法规取缔违法活动,制止违规现象,打击现行犯罪。
    第二十一条  保卫处和学校有关部门根据学校突出的治安问题适时组织专项治理,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二条  保卫处对师生控告、检举或扭送的犯罪人员及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条例人员,均应当受理,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保护控告、检举、扭送人的安全。
 
第六章  奖惩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本条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有特殊贡献的,由校、部、处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推荐,报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批准,给予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突出的;
()在维护学校稳定,治安防范,调解纠纷,安置帮教、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法制教育宣传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主管负责人和治安负责人,在社会及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尽职尽责,做出优异成绩的;
()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保护、挽救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有功的;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校综合治理委员会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单位处以全校通报批评,并对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扣除当月部分至全部岗位津贴;触犯国家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事件,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内部矛盾和纠纷不及时消除、化解,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疏于防范和管理,连续发生案件,又不积极采取措施改进的;
()由于管理、教育、防范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的;
()对本单位发生的犯罪案件和存在的重大治安隐患隐瞒不报,置之不理的;
()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五条  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权”的规定,凡未达到本校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不得评为年度精神文明单位;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有渎职、失职行为的,不准晋级和晋升。
 
第七章  综合治理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处负责处理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在校综治委领导下,负责校综治委的日常工作;
()根据上级综治办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开展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对校内公共场所加强管理,配合公安、城管、工商、税务、公交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扰乱校内秩序、无照经营摊点;
()对校内礼堂、书店、广播电视等场所加强管理,严禁制作、播放、出版、出售反动、淫秽或其他有害的读物和音像制品。
()协调校周边社会治安综治工作,协助地区综治办治理校门二侧各类摊点,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
()加强对本校外来人口管理,建立健全外地务工人员临时档案,做到人数清、手续齐全。
()了解各部门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对存在重大隐患及时上报,并负责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的签订及落实工作;
()依照相关规定对校内机动车辆和废弃自行车实行管理;
()协调校内治安、政保、消防等各项预防工作;
()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疏导矛盾,搞好共建和“创安”工作;
(十一)落实校园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十二)协调基层治保组织做好“创安”工作;
(十三)做好学生治安服务队的指导工作;
(十四)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91日起施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4-10-05 浏览次数: